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