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