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撤销、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变更或者停业、撤销、合并、分立后30日内,到原资格证书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