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格第八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撤销、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变更或者停业、撤销、合并、分立后30日内,到原资格证书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