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格第七条有效申请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格证书的等级和申报程序,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