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申请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格证书的等级和申报程序,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