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测绘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