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其资格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停业、撤销、合并、分立等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二)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不合格产品或者指定使用特定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