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二)工程项目未经过工程勘察设计就进行施工的;(三)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其发包行为无效,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