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六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可由两个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参加联合共同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都应当具有承包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相应的等级的资格证书,并共同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