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五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持有的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或者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个人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名义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