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管理工作,其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种子发展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