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管理工作,其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种子发展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