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并应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种子拆包销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