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将适量的引进种子及其说明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登记和保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