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具体负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