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具体负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