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