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答复有异议的,由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