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金全部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