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二)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三)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