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迟报定期统计资料、迟报统计年报或者一次性统计调查资料的;(二)拒报统计资料的;(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