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统计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并写出结案报告报上一级统计检查机构备案。

逾期未能结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