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