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