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影响农业发展的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及农业生物等的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