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直接向农田排放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的,应当确保所排放的城市污水或者工业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田灌溉水质的标准。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定期组织监测,向灌溉用水单位和个人通报水质情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