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现场检查。农业环境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农业环境监督员证》。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