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地图产品,是指纸介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地球仪及附有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纪念品、工艺品、报刊、影视、标牌、广告等产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