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各种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