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