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八章 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