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原密级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