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发布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