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六章 地图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展示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地图和地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未经审查批准的地图及地图产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