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展示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地图和地图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未经审查批准的地图及地图产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