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和测绘资质证书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发证机关交回测绘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