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自治区地籍测绘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