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凭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