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