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质矿产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矿产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