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噪声污染的受害者与噪声源单位、个人的纠纷,由当地有关环境噪声管理部门负责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