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鼓风机、电动机、音响器材和进行其他活动发出的噪声,必须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