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环境噪声,系指干扰人们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