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其违法行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