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同一项目中的中介服务委托。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转让工程业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