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承包单位从事下列违法分包行为:(一)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发包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三)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四)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