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专业工程分包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向分包工程项目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就分包工程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