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从事下列承揽业务行为:(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三)采用贿赂、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