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三章 流转合同第十六条有效流入方应当依法保护依托森林资源生存的珍贵、濒危和有益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