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流入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持森林资源数量不减少,提高森林生态质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采伐森林、林木;

(二)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造林任务,开展森林资源培育;

(三)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

(四)不得擅自在林地兴建建筑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五)不得从事开矿、采石、采砂、取土等毁林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