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条已修改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