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在乡村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