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活禽摆放、宰杀和销售相分离,定期休市、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在活禽经营市场从事活禽经营的,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并在经营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