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九条已修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演出、比赛、展览、教学、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